房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房产分割协议书首先要写清男女双方的出生年月日,以及现住址等基本的信息。其次写出家庭成员情况:婚姻、在世与否、死亡时间等。然后再写明双方所分割的家庭财产情况,例如:该房产座落在某处、建筑面积多少、双方如何分割,涉及房屋折价处理的价格,双方所占比例等。最后双方签名并进行公证,协议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房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房屋分割协议可以按以下内容写:
协议双方已于xx年xx月xx日在市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xx市xx路xx弄xx号xx层xx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xx方所有,共有份额归xx方所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的债务,离婚后由xx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本协议自公证之日起成立,本协议中涉及房产事项的,内容过户登记时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对共同共有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房屋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房屋分配协议书一般要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分配房屋的地址、面积、附属设施等情况;
3、房屋所有权归属;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协议生效日期;
6、当事人落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房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房产分割协议书以下方式书写:1、房产分割协议书的第一行一般写的是甲方乙方丙方或者丙方的姓名以及身份证号。2、第二行写的一般都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需要分割房产写清楚相关的缘由,并且将需要分割房产的人员姓名也写上去。3、第三段也就是写自己家中的房子是商品房还是小产权房,还是房改房等等,写清楚自己家的房屋类型以及房产证的相关证件号。4、接下来,写的都是关于一些违约条例分割条例,这个可以根据自己家庭的情况进行协商,将实际情况写在。5、最后,不要忘记写上生效的日期,还需要分割人员进行签字画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兄弟房屋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1、 首部
(1) 标题,应写明“家庭财产分割协议”、 “分单”或者“分产契约”。
(2) 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参加析产(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的双方或多方共有人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同时还要注明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2、 正文
(1) 分产的原因。应根据具体情况简要写明具体原因。
(2) 具体分配方案。写明共有人,也就是参与分割财产的家庭成员间,分产的具体方案及所分财产的名称、数量、位置等,写明每一个共有人分得的具体财产情况。如果分得的财产较多,要列出清单,分别予以说明,并在协议中具体标明清单属于协议的组成部分。
3、 尾部
立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立约的时间。律师代书后,也应在分单上写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代书并担任见证人的,应写明见证人身份。
二、格式
财产分割协议
立约人:
证人:
财产分割原因:
财产范围:
分割方案:
立约人:
见证人:
立约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
立约人:
男方:(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
女方:(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址)
见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