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交房后,什么时候可以办户口?
一、落户必须《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证齐全后方可办理。 二、所需资料: 1、《入户申请表》;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下同)及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下同); 4.入住证明 5.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 6.房屋产权证和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房落户,必须等到房本下来后才能落户吗?
落户是不一定非得有房本。所有的新房在交房之前需要建委、物业、“验房”,确定房子无误,建委和物业会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般出示房屋序号表单,物业会拿着这张表单去当地派出所备案,形成一对一的房号地址;到了这一步只要拿着物业开具的证明和购房大票去当地派出所进行信息匹配(业主名字和户口薄上的名字),只要信息一致就可以落户了,无须等到房本下来。
落户须知:
1、房本一般是在交房以后的720日之内会下来(政策规定),常说的房本下来去落户,是因为房本下来的时间比较晚,之前的这些步骤都已经办理清楚,所以民间常以下房本的时间点来说落户的事情。
2、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的要出示原件,没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的有房屋网签合同也可以,购房合同是否有效需到迁入地派出所咨询。
买房后,如何办理户口迁入?流程详解
因工作或者其他原因,很多买房人在买房后,会把户口从户籍所在地迁移到新房所在地,在心心念念的房子到手后,如何办理户口迁移呢?下面就给大家说一说。
一、办理户口迁移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办理买房迁户口须持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明;
2、所购房屋用途必须为住宅,房屋产权类别必须为私有;
3、申请人是房屋产权人,国内常住户口居民,住房所在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4、申请人是在房屋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定期限以上的市外人员;
5、符合各省市的其他要求(不同地区迁户口的条件有不同)。
二、买房后迁户口的都有哪些流程?
1、买房后应马上办理房权证,然后携带产权证找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让居委会出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之后带着该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迁入证明;
2、带着办好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准许迁出证明,之后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迁出证明;
3、带着材料前往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迁入手续,让居委会编好户号,之后带着全部手续到房屋所在地办理迁入手续;
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同意迁入,把材料档案输入保存。
三、外省市迁入要准备哪些资料?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2、18周岁以上的人口应上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买房子多久可以迁户口
购房后取得房地产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立马就可以办理迁户口。各省辖市规定有差异,以下是重庆地区的要求,作参考:一、外籍入渝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要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居住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1、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2、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贷款购买,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3、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购房者本人与所在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书》或《聘用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配偶随迁的,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本地迁入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房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居住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1、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2、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购房者本人与所在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书》或《聘用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配偶随迁的,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新房户口怎么落
法律分析:1.购买房子后,应要先办理房屋产权证,可以出具相关的房屋产权证明,这个是先决条件。房子的用途必须是住宅且私有的,产权划分必须明确。2.办理同意迁入证明,带上房屋产权证相关证明、购房合同、发票、社保凭据、户口、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开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然后带着这个准许迁入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局,申请开具同意迁入证明。3.带着办理好的迁移证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相关证明,并备案。带着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局正式办理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