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海棠湾二期房产证有问题怎么办?应该怎么做呢?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5-03 11:24:48

你好,房子验收不合格房产证办不下来应该怎么办

房屋验收不合格,买房人该怎么办呢?第一、要求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第二、可以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第三、可以要求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无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开发商问题房产证办不下来怎么办

你好亲,1、协商解决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拿不到产权证书,首先要想要找开发商协商解决,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分歧不大,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最终处理方式,并由开发商对购房者进行赔偿。2、发律师函如果协商不成,那购房者一定要记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下,购房或者可以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对方,起到催告和警示作用,催促对方积极主动承担责任,比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赔偿,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3、提起诉讼有些开发商不会很配合购房者提出的诉求,购房者在经过协商和发函后,开发商还是无所谓的话,购房者还

房产证信息登记错误怎么办?

1、按照《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出现房产证信息登记错的情况,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房屋的呢及部门申请更正登记。2、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此时要求利害关系人在登记之后的15日内尽快起诉。3、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当事人认为登记机构未尽审查义务,违反登记程序致使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一、房产证信息登记错误怎么办
方法一、申请更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所以,如果遭遇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拿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方法二、申请异议登记
实际生活中,往往大部分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就要用到第二招。《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 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请注意,异议登记后,利害关系人需要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异议登记的作用就是将不动产目前的登记状态暂时封存,以防止权利人转移或出卖该不动产。
方法三、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对不动产的归属有异议,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对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异议,当事人要求转移登记,应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从司法实践来看,大致包括两类案例:
(1)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致使登记的权利人和真实的权利归属人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并办理了登记,真实权利人(包括共有人)和善意取得第三人同时主张权利而产生纠纷。上述案例中,登记对决定物权归属的作用是有限的,登记行为并不构成对民事诉讼的障碍。当事人应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物权的归属。
方法四、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认为登记机构未尽审查义务,违反登记程序致使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撤销登记或维持登记的判断,并不能最终解决当事人间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涉及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民事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既对物权归属存在争议,不动产登记行为合法性也存在疑义的,可以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诉讼的审理对象不同,可以同时进行。但这类案件往往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可能出现一个审判需以另一审判结果为审理依据的情形,这时就需要中止一个诉讼程序。
二、无法办理或长期得不到房产证的18种情况
1.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
2.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3.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等,债务尚未清偿完毕;
4.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5.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6.楼盘被法院查封;
7.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8.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10.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确权”;
11.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12.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
13.房屋契税尚未缴纳;
14.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1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17.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
18.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房产证上面登记的信息有误,那么可能会影响到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对收益、处分等造成影响。因而,一旦发现登记错误,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快采取措施更正,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在购房的时候发现对方房产登记信息有问题的,建议暂时先不要贸然购买,先搞清楚产权归属,之后再协商购买的事宜。

买了房因为房子质量有问题拿不到房产证怎么办?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这个只能是集体去维权,个人去维权基本没有啥用的。

能维修是开发商给出的第一条件,换房或者退房开发商估计肯定不愿意的呢。

房产证问题.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我想起诉该准备什么材料?

应该向人们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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