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提取潍坊住房公积金?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5-13 08:15:26

潍坊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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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版本:MIUI 13.0.13

软件版本:支付宝10.3.20.8500

潍坊公积金提取可以通过点击支付宝市民中心的公积金提取进行提取,具体操作如下:

点击市民中心中的公积金提取进行提取

1、点击市民中心

在支付宝界面点击市民中心。

2、点击公积金

在市民中心界面点击公积金。

3、打开公积金提取

在公积金界面点击公积金提取即可进行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潍坊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潍坊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调离本市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11、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12、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一、提取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绑定的银行账户(卡或折),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并根据不同提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和配偶的身份证。
3、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职工和配偶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与患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
二、提取流程
1、单位初审
单位根据提取类别·需要条件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职工;初审合格的,单位负责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印章,由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当提取职工人数较多时,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
2、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或单位经办人。
3、公积金中心拨款
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再划入职工单位;其他单位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所在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内。
4、发放款项
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至职工本人。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潍坊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主观:

在淮坊地区办理 公积金提取 手续,这个时候需要员工准备好材料给单位进行初审,单位审核完成了之后会给出提取申请表并且加盖公章,然后员工带好这些材料向 公积金 管理局提交办理。关于 潍坊 公积金提取流程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一、潍坊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1、单位初审 单位根据提取类别需要条件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职工;初审合格的,单位负责填写《 住房公积金提取 申请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印章,由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当提取职工人数较多时,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 2、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或单位经办人。 3、公积金中心拨款 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再划入职工单位;其他单位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所在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内。 4、发放款项 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至职工本人。 二、潍坊公积金提取条件(部分提取) 1、购房提取的,按签订《 商品房预售 合同》当月或 契税 完税证日期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提取,且不超过购房款总额。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2、正常还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 贷款 的,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借款人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额,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还款期间有连续年度未提取 住房公积金 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3、大病提取的,按照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但不应超过职工实际支付的医疗费金额。 4、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不可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可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三、潍坊公积金提取法律规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 遗赠 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在潍坊地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的时候,一般都是直接向单位提出申请的,然后单位认为符合条件规定的会给出相应的材料,员工要在规定时间之内到公积金管理局办理接下来的手续。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网做一对一的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潍坊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潍坊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1、满足提取条件后带上相关资料到潍坊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2、填写提取公积金申请表后进行提交;3、等待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等待下款即可;4、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资金打入到银行卡里。

公积金的全称为住房公积金,顾名思义是对用户住房的一种保障。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缴纳的一种住房储蓄金,该储蓄金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时候进行提取。接下来我带大家了解一下潍坊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1、潍坊公积金




潍坊公积金属于地方性的公积金,由于我国公积金管理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每个地方对提取公积金的要求会略有差异,但是都需要遵守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潍坊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1)检查自身是否符合提取公积金条件




提取公积金不是说提就能提的,要先自查,有没有满足条件,否则不满足条件也会白忙活。比如,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查询自己还有多少公积金余额




毕竟公积金余额不多的话,提取也没有太大意义,还不如等到公积金积累更多的时候提取会更好




(3)查看一下廊坊公积金地方性管理条例




由于公积金管理,全国统一管理条例只是纲领性文件,执行层面还是由各地方公积金具体的管理条例。




(4)了解情况后带上相关资料前往廊坊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需要携带的资料:身份证、银行卡以及一些要求提交的资料




(5)到窗口办理相关业务,填写申请表然后将资料和提取公积金申请表一并提交




(6)等待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通过以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资金打入到银行卡

潍坊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主观:

《 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只要满足以下任一一个条件,即可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 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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