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擅自预售商品房将受到什么处罚?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5-20 08:15:41

擅自预售商品房罚款吗

一、擅自预售商品房罚款吗
1、擅自预售商品房罚款,可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预售商品房需要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擅自拆封条有什么后果
1、拆法院封条,属于妨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可处罚拘留或者罚款;
2、若私自撕毁行政机关封条是属于妨害执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若私自撕毁公安局的一般警方会批评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未取得预售许可处罚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开发商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合法有效销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没有预售证的处罚法律依据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会怎么样

如果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开发商后期没能按时补上,购房者可能会面临到办理不了房产证的尴尬局面。但如果到预售证下来时起诉,法院不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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