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可以银行抵押贷款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5-25 17:14:50

安置房可以银行抵押贷款吗?

安置房分为两种,一种是因为市政建设或者是土地开发需要,为了安置被拆迁住户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按照有关规定,这一类房屋,房屋产权归被安置人个人所有。但是一般这类房屋,在五年之内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x0d\x0a 还有一种安置房对上市交易没有限制,可以自由交易。此类安置房是因房产开发需要等因素而修建的。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代为安置人购买的商品房。这种情况下,安置房和普通的商品房没有太多的差别,也是属于私有房产。\x0d\x0a 至于安置房可不可以申请抵押贷款,如果拆迁安置房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并且没有对其限制对外出售或者是限制对外转让期限已过,是可以申请抵押贷款的。\x0d\x0a 因此,如果你

安置房能抵押贷款吗?

如果安置房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并且没有对其限制对外出售或者是限制对外转让期限已过,是可以申请抵押贷款的。

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

3、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的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口本

3、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

5、抵押房产的房地产证及评估报告

6、贷款用途证明

7、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

扩展资料

贷款程序:

1.贷款人委托本公司办理贷款手续,提交相应的贷款所需资料;

2.办理抵押、质押、物押的评估报告;

3.向贷款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表,签订贷款合同及各类协议书,并办托公证、保险等手续;

4.银行审批;

5.房产局作抵押登记,办理它项权利证;

6.银行确认,发放贷款。

参考资料:个人房屋抵押贷款_百度百科

安置房可以银行抵押贷款吗


如果不是一次性付款买房的话,需要考虑贷款的问题。那安置房可以银行抵押贷款吗?PChouse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一般来讲,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动迁房是否可以贷款,取决于动迁房是否具有抵押的资格。一般被安置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之后就可以将动迁房抵押贷款。
所以,安置房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贷款的。
对于安置房贷款的办理条件,不同的地区,其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可以参考以下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
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安置房可以银行抵押贷款吗

安置房不可以银行抵押贷款。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这一类的安置房只有在拿到房产证之后才可以进行抵押。 2、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这一类的安置房是不可以进行抵押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安置房可以银行抵押贷款吗

一、安置房可不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这一类的安置房只有在拿到房产证之后才可以进行抵押。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这一类的安装房是不可以进行抵押的。

二、安置房的房源优势
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
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
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升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
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
三、安置房买卖无效的情形

实践中,存在无效情形的判决思路大抵如此:
(1)未经安置房共有人同意。
(2)转让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故应经合同征得对方的同意,未经同意,应为无效。
(3)(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资格转让与身份密切相关,基于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合同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转让因违法而无效。
(4)出卖人在安置房未确定前,享有的仅系某种特定性质安置房的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5)不具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买受人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因违法而无效。
(6)买卖标的物表述不清,回迁安置房尚未定位,回迁指标无法更名。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确定,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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