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业人士单位集资建房问题(急急急!)
首先集资建房是有房产证的,因此只要你拿上钥匙,等你的单位把房产证办下来,就可以买卖了,关于你的问题建议如下: 1、你不可以直接告承建商违约,因为承建商的合同是和你的单位签定的。所以只能由你的单位告承建商违约。如果你与你的单位签了集资建房合同,你可以直接告你的单位违约。 2、如果你打算辞职而这时又没拿上房子,首先,如果你与你的单位签定了集资建房的合同,就算你辞职了房子还是你的。如果你没签定集资建房的合同,你应保存好付款收据或发票,然后与你的单位协商,看能不能退掉。如果单位不给你退,那你就把房子买下来,也可以升值的。如果单位不给你退而你又急着用钱,那就看能不能找一下内部关系,转到别人的名下卖掉,因想买一套单位集资房,没有房产证,该怎么办?
没有房产证的,最好不要购买,以免带来绪多不必要的麻烦。单位集资房若想要取得合法上市销售的资格,除了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之外,还需要将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将土地用途由原先的转变了住宅。只有完成上述手续,单位的集资房才可以合法对外销售。单位集资房出售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职工,如果对外销售的话,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和补交相关的税费;单位集资房未获房产证,属于违法建房,这样的房子是不能够买卖的。如果私下买卖,也属于违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的。我有一套单位分的房子只有购房发票和合同没有产权我卖的时候需要怎么走手续?
没有产权就不能买卖的。 1、没房产证的房子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质的规定,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违反了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房地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所有权,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利以后便生效,转而成为有权处分行为。 2、没房产证的房子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3、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单位所发的福利房,住了几十年,如今单位想收回怎么办?
福利房主要是根据优惠的制衡侧分配的,主要是分配给职工,单位的分住房以前是存在的,这是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使用权是属于公民个人的,关于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知道,福利房2018政策的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接下来让石家庄小普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1、单位分住房,当时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也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全国均停止了这种分房形式。这种房子的产权属于单位(公房),使用权属个人,有房屋“租赁凭证”,要交房租。
2、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可以随意收回吗?司法实践上对此并不明确。但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单位奉为职工的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
3、单位往往已分房为条件,强迫职工签订所谓服务承诺。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职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
单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登记的房子是不能转让的。其中明确单位收回福利房先要对福利房产权归属进行确认才能认定是否符合法律依据,一般福利分房产权归属有三种:
1、单位房是集资建设的房屋,房屋的产权根据集资的方式决定产权,个人以全部房款的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单位房是全部房屋产权。个人以房款的部分资金做为投资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房屋是部分房屋产权。
2、单位房是房改房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单位房是部分房屋产权。(前提是房改房是标准价的)
3、单位房与职工签订购买协议之后,分期还款的,房款在没有还清楚之前,房屋的产权也是部分房屋产权。房款还清楚之后,房屋的产权就是全部的房屋产权了。
综上所述,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在一定期限内产权式不属于职工的,
但如果说产权过了期限已经属于职工则单位是没有权利随意收回房产的,产权属于谁也要视情况而定了,不同情况期限内则产权归属也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关于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有疑问,已经告诉大家福利房政策的法律依据了,一般单位分给员工的住房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是不属于制动的,但是最后产权是属于谁主要还是看具体的情况,不同的情况期限产权归属是根据情况来确定的和判断的,
单位福利房,单位规定5年内不能买卖,而这当中我们私下买卖所签订的合同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与单位规定的五年内不得买卖相驳。
法律分析
这种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