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证可以买卖吗
可以买卖但是不能过户。
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是不能过户的,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话房子的名字就一直是原房东的名字,这样的房子对买方是没有保障的,如果产权证只是暂时办理不下来的话,可以先办理公证,等产权证办理下来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种房子叫合同房买卖,买这种房子的话建议找大型的中介帮着办理会好些。
扩展资料:
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真的没有土地证。另一种是土地证掉了没有补办的。那么针对这两种情况我们看看房屋有房产证无土地证能不能交易,首先我们说说土地证掉了的情况能不能交易,一般对于土地证掉了的情况只需要补办一个就可以了。
也能继续交易,有的可能还不用补办直接过户,因为相关部门有记录在案,所以这种情况是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也能正常的交易。
很多人对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定义不是很了解,其实只要了解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定义那么对于这个问题就非常的简单了。
大家都知道房屋是建造在土地上面的,而土地是国家租给开放商建造房屋的,而拥有土地证就说明这土地是国家租给你一定的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利,房屋在这个土地上面在一定的年限里面是合法的,当然如果时间到期了你也可以续租的(一般为70年)。
如果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屋就算是违规建筑。这样的建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产证
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二手房能买吗?
有房产证就可以买卖。如果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那么买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随着房屋所有权一起转移给买方。目前,各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屋买卖过户的做法不一致:有的只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有的还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不管如何,根据房屋和土地不分离的原则,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随着房屋的买卖一起转让。也就是说,只要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那么没有办理土地证的也是可以买卖的。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私下签署的协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私下签署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子可以买吗?
你进入了一个误区,不是所有房子都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 早期的房改房就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现在很多新建的商品房也是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简化手续,两证合一了。 遇到以上这些情况,就没问题,可以放心购买。只要是在房管局有登记备案的房子,即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也是合法的,也是可以交易的。我想买农村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只有协议,能买吗?
这种买卖协议是无效的。农村的宅基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只能在本村之间交易。加上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所以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的房子将不受法律保护,或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扩展资料: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行为发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审判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转让,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转让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
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