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省直公积金是指省直各单位、中央单位、部属、省属大专院校及其所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省公积金可以全省内用,还款时可以先还商业贷款的部分,再还公积金贷款的部分。省公积金和市公积金在贷款额度有一定差别,一般来说,市公积金可占70%,省公积金则占50%。
法律依据:《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单位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建立单独账户,登记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变更、转移等情况。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集中在每年七八两个月。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如果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公积金和省公积金有什么区别
市公积金和省公积金区别:
1、针对对象不同:省公积金中心一般针对企事业单位或省内达到省管级别机关的职工;市公积金一般针对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等普通企业职工。
2、运用范围不同:省公积金可以在全省内使用,运用范围较广;而市公积金只能在市内使用,运用范围较狭窄。
3、组合贷款还款方式不同:使用组合贷款买房的,如果申请了省公积金贷款,可以先还商业贷款部分,再还公积金贷款部分;而使用市公积金贷款的,则需按一定比例同时偿还。不过,具体政策应以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贷款对象:符合贷款条件且需要购房、建房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在职职工购买本区域内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或自建房。
2、贷款额度及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职工购建房总金额的70%,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经济收入的5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为4.59%,五年以上为5.13%.
3、贷款期限:按职工的剩余工龄、偿还能力综合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职工剩余工龄小于20年的可放宽3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什么是省级公积金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公积金分为省级和市级的。它的用的范围不一样。举个例子,安徽省级的公积金在安徽省任何区域都可以用于买房贷款,市级的只限制于在本市(一般省会体现的比较多)。在抽象一点就是省和市之间的区别。省公积金和市公积金有什么区别
回答区别如下:
省直公积金和市直公积金的区别有针对对象不同、运用范围不同、组合贷款还款方式不同、使用条件限制不同。
省公积金一般是铁路单位,国家机关单位买的,一般的企业都是买市公积金。
省公积金直接交纳单位为省公积金管理核心,市公积金的管理单位为市公积金管理核心。
公积金省直和市直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省直公积金和市直公积金的区别:
1、购买者不同:省公积金一般是铁路单位、国家机关单位买的,由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一般的企业都是买市公积金,由市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
2、可用地点不同:省公积金可以全省内用,只要在省内买房,就算缴存地和购房地不同也可以使用;市公积金只能在市内用的,不能异地购房。
3、还贷方式不同:主要指组合贷款,如果是省直公积金+商业贷款,在还款的时候可以先还商贷部分,再还公积金贷款部分;如果是市直公积金+商贷,还贷两种需要同时进行,不存在一方先还,一方后还的情况,并且年限会比较长。
4、贷款额度比例不同:市直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70%,省公积金则占50%,很显然,市直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要比省直公积金高。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