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双产权是什么意思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7-16 08:15:25

房产证双证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房产双证是指房屋产权证和土地所有证:

1、土地证是对个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俗称。《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它,将很难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多数购房者从不关心,也未领到过。其实土地证和房产证一样重要。

2、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 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 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

1、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被人侵占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只有产权的房子,大多数属于经济适用房,此类房屋没有土地证,是不能银行抵押贷款的,在房屋拆迁的时候没有土地赔偿金。

3、现在如需到银行使用房屋贷款,必须双证合一,只有有产权证和土地证的房屋,才被银行承认是合法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安置房的双产权是什么。

安置房的双产权是指,房屋有房产证及土地证。 安置房的概念: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房子双证什么意思?

房屋双证是指房屋同时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证件。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如果不法开发商违规建造房屋被举报查处,双du证购房zhi者可以正常维权,而单证购房者无法维权,因为无法证明此处土地归属,只能承认损失。

只有单证的是不能进行二手房交易的,只有双证才可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上市交易,必须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扩展资料

产权证办理流程:

1、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证

安置房的双产权到底是否可以办理?

安置房的双产权是指具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通过正规拆迁程序取得的安置房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什么是国家安置房。它的房产证上写的是双重产权的。

安置房屋的双重产权是指有产权证书和土地证书。安置房屋是政府在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中安置被拆迁居民的房屋。正式拆迁程序取得的安置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预(销)售合同签订后,动迁安置房的购房人应当持“供应单”和《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到动迁安置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二十一条动迁安置房的预售许可证应当注记“动迁安置房”。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动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应当在相应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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