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可以领到房产证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10-16 17:15:18

小产权房能办房产证吗

法律分析:
小产权房不能办房产证。如果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小产权房的,属于违法用地,房屋登记机关不能为其进行登记和发证。其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也是无效的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给予相应的赔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更不会有房产证。小产权房若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因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有很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衍生问题:
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二)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三)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四)完税凭证。(五)其它所需材料。

小产权房有房产证吗?

小产权房是有房产证的,但小产权房拿到的房产证是乡镇或者村集体发放的,并不是国家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因此小产权房的房产证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不受法律保护的,小产权房的房产证不能用来申请抵押贷款,也不能用来进行房屋交易,也不具有过户的权利。

购买小产权房可能存在的风险有:

1、小产权房是没有产权资格的,一般这类房屋都是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并没有拿到国家许可的房屋建造资格,购买之后也无法办理正规的房产证,不能拥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2、购买小产权房的房子后,是无法正常上市交易的,手续不正规,如果出现任何问题,也不受相关法律的保障。

3、小产权房子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不具有房屋的完全产权,所以购买后若遇到国家征地或是拆迁,是很难获取到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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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有房产证吗?

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

小产权房不可以办理房产证,更不会有房产证。在法律上是不允许交易买卖的。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不具有真正的产权,不能取得国家承认的房屋所有权证。

从某些意义上来说小产权房其实只是一个泛指和俗称,并不是在法律形成上正式的称谓,它其实主要是指由乡镇的政府颁发的产权证,而不是国家直接颁发的产权证的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该类房屋由于没有依法办理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手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无法取得城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小产权房能有房产证吗

小产权房 没有房产证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是明确禁止小产权房登记发证的,小产权房不能取得国家颁发的 房屋产权证 书,也 不能抵押贷款 ,更不能进行 二手房交易 。小产权房虽然有产权两字,但实际上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在 农村集体土地 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 土地出让金 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因此,这些房屋没有国家发放的 土地使用证 和 预售许可证 ,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也不给予备案,自然也就不会有房产证了。

小产权房是否能办房产证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不可以办理房产证。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商品房,更不会有房产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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