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丢失了怎么补办?
1、房屋所有权人带上身份证前往市房管单位,填写丢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室查询并出示房产权属证明,在报上刊登房产证遗失声明。
3、半年后房管单位公布房产证失效告示,房屋所有权人携带所有材料到市房管局办理丢失登记发证手续。
登报声明的费用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和登报声明的字数有一定关系,刊登的遗失声明字数越多费用越高。
二、和选择刊登的报纸有关系,每个地区都有比较便宜的登报报刊
三、可以支付宝搜【跑政通】,来办理,见报速度快,着急登报办事可以选他;
房产证丢失如何补办
房产证丢失补办程序如下:
1、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
2、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卜脊提交遗失补证书面申请;
3、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4、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5、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6、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六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7、经审批同意补发产权证者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遗失房产证对当事人有非常大的影响:拾到房产证的人可将其作为抵押,虽然抵押需要房主身份证和房产证,但是不少投机者会用假身份证混淆视线,工作人员很难辨别无误;有人将房产证用于民间借贷,同样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房产证丢失如何补办
房产证丢了补办的流程:
1、产权人凭身份证原件到房管部门档案室复印房产证的存根,并通过报纸登报声明房产证作废;
2、然后到公证处办理遗失公证;
3、带上相关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4、房管部门在指定报纸上刊登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办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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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丢了怎么补办
房产证丢失补办程序如下:
1、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
2、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证书面申请;
3、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4、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5、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6、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六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7、经审批同意补发产权证者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房产证遗失补证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补办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5、遗失启示(整张报纸);
6、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
7、委托书(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经过公证);
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9、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法律依据:《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产证遗失了怎么补
房产证丢失的补办过程如下: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补办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遗失启示;
6、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
7、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提供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8、房屋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补办房产证需要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比如身份证,户口薄;
2、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或总证复印件;
3、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
4、经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的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的原件。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