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
法律主观: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内容是什么?
1、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内容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对第二条第三款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仍采用的是198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扩展资料
土地法调整对象
①关于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规定。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土地买卖、租赁、转让、继承和典当等法律规定。这些都是土地法的核心部分,是其他土地立法的前提。
②关于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等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经济发达国家都有这方面的立法,特别是现代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立法普遍引起各国的关注。
③关于公共设施和现代化占用和征用土地方面的规定。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日趋尖锐,特别是人多地少的国家更重视这方面的立法。
④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机关和土地测量、登记、统计、发证、档案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35条 和《土地管理法》第47条 怎么理解他们冲突吗?
二者不冲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不同用途进行的分类布局,属宏观层面对土地利用的科学管理。如果你家的加工厂位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的建设用地区内,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经批准是可以改建或重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35条主要规定的是那些未经平准进行建设的建筑物的处理办法。而《土地管理法》第47条 指的征收耕地的补偿办法。未经批准的违建,拆除后是要回复原来的用途,也就是拆除后要复耕,恢复后按照被征收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各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多少,你了解吗?
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也就是说,影响征地补偿款的主要因素是区片综合地价。那么,何谓区片综合地价?各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是多少呢?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通俗地讲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对照新的规定要求,改进技术方法,加快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下面我们来看下部分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
一、浙江
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 2020〕8号),规定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为: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二、江苏
2020年5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以上我们只列举了浙江和江苏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想了解当地最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可上当地的人民政府网站查询相关文件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