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按什么比例提取?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5-01-28 11:24:30

公积金提取比例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比例是:用于租房消费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用于其它住房消费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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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个人公积金提取比例怎么确定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形不同,比例也是不一样的。
一、下列情形提取额度为部分存储余额:
1、租房提取每月可提取不超过当月应缴存额的50%。
2、用于其它住房消费提取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应缴存总额的30%。
3、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不超过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
4、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当月应缴存额的60%。
5、第三套住房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以下情况提取全部金额:
1、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5、户籍迁出本市;
6、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8、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公积金提取比例

关于公积金提取比例规定为:公积金的提取时间一般是一年一次,具体的公积金提取比例要根据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缴存的公积金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可提取比例来确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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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

一、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是什么
1、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是,公司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但是如果公司法定公积金的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那么可以不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提取流程是什么
1、提取公积金的理由必须与相关法规条文符合;
2、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吻合法律条文,相对应的审核资料;
3、经预约后向银行经办网点提交申请及材料;
4、银行经办网点审核材料后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5、银行经办网点向公积金中心提价材料进行审批;
6、经批准后提取转账至提取人的个人账户。

公积金提取比例怎么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公积金的方式不同,提取比例也是不同的,以北京市为例,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未提供租赁住房合同等资料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租房提取额度提取,提供租赁住房合同及实际房租支出发票等资料的,按不高于房屋月租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额度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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