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办理备案登记证明需要带什么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6-12 08:19:26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z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应当包含出租住房、租赁当事人身份、租期、租金等信息。租赁当事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租房备案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出租人身份证、户籍地证件照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承租人身份证、户籍地证件照信息或者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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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去房管局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要带以下材料:出租人身份证、户籍地证件照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承租人身份证、户籍地证件照信息或者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租赁企业签订的合同,可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租赁企业向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推送或填报信息进行备案。自行成交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到房屋所在区的房屋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租赁服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也可以到就近便民服务网点备案。 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房屋租赁合同;
②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提示: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应当包含出租住房、租赁当事人身份、租期、租金等信息。租赁当事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要带什么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要带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复印件一份;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转租的房屋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7、凡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单;
3、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转租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补正事项。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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