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查封购房者的房吗??请懂的人回答?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7-05 08:15:14

银行按揭的房子法院可以查封吗?

可以查封,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房子的产权暂时属于银行,如果不按时还房贷,银行就会向法院提出起诉,然后法院就会查封其的房产。查封是对当事人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法律强制措施,而只要是房屋产权转移没有完成,法院可以在任何一个时间点对房屋进行查封。
法律分析
住房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贷保证人在按揭人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过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权。买房过程中的房屋一旦被查封,就意味着该房屋被限制转让。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执行的话,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申请保全人或者别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银行按揭的房子法院可以查封吗

可以查封,详细原因如下:

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房子的产权暂时属于银行,如果本人不按时还房贷,银行就会向法院提出起诉,然后法院就会查封本人的房产。

住房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谓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贷保证人在按揭人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过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权。

扩展资料:

查封是对当事人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法律强制措施,而只要是房屋产权转移没有完成,法院可以在任何一个时间点对房屋进行查封。

买房过程中的房屋一旦被查封,就意味着该房屋被限制转让。“如果房子在签约前被查封,哪怕签了购房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合同;签署购房合同后发现房屋被查封。

作为买家,第一时间需询问卖方房屋是否能够解除查封,如果卖家无法解除查封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买方可根据购房合同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的规定

房产是两个人的姓名登记,一方欠债,法院可以查封吗?

法院查封是可以的,因为查封只是禁止房屋转让过户。因为房产不可分割,一个人有债务,整体就不能转让。 而且查封是查封这个人名下的份额。如果真有特殊情况 另一个人想转让他个人份额,能有人接盘,没影响。但是房子想要整体过户不可能,因为债务人的份额不能动

法院查封被告人房产,但是该房产系被告人父母出钱买的,可以查封吗?

法院查封被告人房产,但是该房产系被告人父母出钱买的,可以进行查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产权属于房产登记人,而不是实际出资人。因此,法院可以直接查封被告人的房产。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不动产物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在社会生活和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汪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文书。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实际运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管理和查阅复制工作需要重视和加强。实践中,单位和个人普遍存在重视不动产权属证书而轻视不动产登记簿的现象,这样将削弱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性,影响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买受人已经付清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的能不能查封

买受人已经付清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的不能查封。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在商品房买卖中,特别是商品房预售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登记手续的办理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如果案涉房产虽末办理登记,但购房人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故其对房产的占有、使用应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许可不能得以支持。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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