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预售许可证办理的条件如下:
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
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
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
预售许可证的主管机关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房屋预售许可证是政府部门允许售楼单位可以开始销售楼房的重要依据,作为开发商来说,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才能开始进行销售,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有哪些?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一、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1、在开发商向房管局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必须能够出具合法取得的营业执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在开发商向房管局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必须能够出具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可以使用该土地的批准文件。 3、在开发商向房管局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持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预售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开发商在开发一栋楼盘,都是需要经过国家同意,并颁发预售许可证,这样开发商的楼盘才可以出售。那么开发商预售证办理条件有哪些,以及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各位是否了解呢?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预售证办理条件
1、开发商应当具有“营业执照”、以及“开发企业资质证明”;2、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土地批准文书”;3、开发商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4、楼盘已经竣工了;5、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1、申请
开发商的楼盘在正式竣工之后,需要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然后便可携带相关的材料,身份证明,前往市场股提交。
2、受理
市场股的工作人员会给开发商出具受理的通知书,并且在5天之内通知开发商前往上交材料证明,若是有遗漏未交的材料,会进行再一次的通知。
3、初审
市场股的工作人员对开发商上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保证开发商的材料真实、可靠,审核通过进行复审,审核不通过则说明原因,并要求再次提交材料。
4、审核
分管领导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裁决,若是通过,则通知开发商前往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是未通过,则告知开发商未通过并讲明理由。
5、发证
管理预售证发放的领导,对呈交上来并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签发之后便会送达至开发商的手中。
6、公示
对于审核通过的开发商,会对其进行公示。
关于预售证办理条件,以及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就先介绍到这里了,各位是否了解了呢?预售许可证是允许开发商售楼的凭证,购房者在买房之前一定要注意开发商是否有售楼许可证哦。
房产预售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办理房产预售证需要哪些条件呢?不少城市房产预售证办理要求和政策都是有很大差异的,因此对于办理条件和流程就需要特别了解一下了。如何才能顺利的保证拿到房产预售证?房产预售证办理条件是什么?一起来看下吧! 房产预售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房产预售证办理条件如下: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批准文件的;2、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3、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建设总投资25%以上;4、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5、在房产管理部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6、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 房屋预售许可证在哪查 购房者想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有两种方法的,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全国已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未经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前,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均系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
市依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递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写明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基本情况,其中包括具体座落、申请预售的房屋面积、幢数、编号等和申请预售的理由;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房地产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基础验收合作证明或由已按规定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出具的商品房已完成其建筑安装工作量25%以上的证明;
7、与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
8、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
9、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总或及工程进度计划;
10、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包括:商品房座落、结构、装修与设备标准,预售计划、预售价格、地点与方式、交付使用日期等内容;
11、房屋使用公约,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
12、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明细表;
13、经审核批准的自制样本或采用市房地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标准文本的书面承诺;
14、申请预售时上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月报表;
还须提供外资委的企业批准证书。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单位是房地局。上海市房地局负责核发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区、县房地局负责核发内资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如需预售内资内销商品房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如需预售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的应直接向市房地局提出申请。
市房地局、区县房地局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前,应将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程序和时限明确告知申请人;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对递交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施工现场查勘,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品房预售申请人。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