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依据
那么契税的征收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具体来说,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都会以成交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成交价格就是买卖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的价格,包含了货币、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
2、另外,若是发生了房屋赠予、土地使用权赠予的情况,需要按照房屋的买卖价格以及土地出售的价格来核定契税。
3、若是发生土地所有权交换、房屋交换,那么其中的差额需要交契税。可以这样理解,等价交换时是免征契税的,当交换价格不等时就需要对其中的差额征收契税,包含了实物、货币以及其他的无形资产等。
4、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得了土地所有权,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转让了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需要补交契税,契税依据就是补交土地所有权出让的收益。
5、为了避免偷税、逃税、若是成交的价格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做土地使用权交换时,若是差额非常明显又没有正常的理由,一样会需要参加市场的价格来征收契税。
6、若是采用了分期付款的形式购房,附带了土地所有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的,需要按照合同的总价来计算契税。
7、若是个人无偿赠与给他人不动产,法定继承人除外,需要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缴纳契税时也需要提供书屋机关审核签字的盖章。
8、若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的契税计税价格应为承受人为取得土地所有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若是通过“挂”、“拍”、“招”等方式承受国有土地所有权,需要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来计算契税,包含了土地前期的开发成本。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时候,需要向国家征收相应的税费,而这部分的税费就叫做契税,因为不动产的对象不同,所以契税的计税依据有一些不同,主要分为以下的这几种:1、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出售时候,是按照成交的价格来进行计算。
2、在房屋买卖时,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成交的价格。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参照等同土地或者是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
4、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参考等同土地使用权或者是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5、针对于前期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在房屋交易的过程当中,如果是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是可以享受一定优惠政策的,房屋面积大小的不同,能够享受到的契税税率不同,90平米以下的按照1%来收取,90平米以上不足144平米按照1.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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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契税的计税依据有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商品房契税 的计税依据,归结起
来有以下四种: 一、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 三、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 二手房 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 四、按照土地收益定价。 《 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契税计税依据
契税在计算的时候依据有契税按照成交价的3-5%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交纳,其应纳金额=成交价×适用税率。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_地、房屋权属转移_式不同,定价_法不同,因_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_决
定。国有_地使_权出让、_地使_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_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_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由征收机关参照_地使_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怎么算
契税按照成交价的3-5%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交纳,其应纳金额=成交价×适用税率。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采用比例税率。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 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法律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