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5-27 08:15:35

房子遗产怎么分配

分割房屋遗产以下几种方法:
1、直接分割:不得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
2、折价补偿:一般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照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作价标准支付;
3、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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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婚后买的房子没有特殊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平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财产分割房子怎么分

法律分析:房子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1、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2、男女平等。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4、给予补偿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

2,尽最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3,采取一人独有,在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4,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5,大家竞买的方式6,出卖该房,大家分的价款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房子财产继承如何分割

一、房子财产继承如何分割
1、房子财产继承分割方法如下:
(1)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按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后复婚房子是否还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离婚后再复婚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1、如果当时离婚时有约定,那么就根据约定执行,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再复婚房子属于婚前财产;
2、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就证明婚姻关系已经终结了,之后购买的房产是婚后的个人财产。如果又复婚了,就房产而言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民法典离婚房屋财产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房子有房贷需要分情况而定。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独自购买并按揭贷款买的房子,婚后共同还款的,这种情况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可以协商返还共同还款中的部分财产。如果房子是夫妻婚后按揭贷款所买,双方共同还贷的,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协商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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