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北京的经济适用房是不是不可以在建委做抵押登记?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10-29 11:25:06

经济适用房可以抵押贷款吗

经济适用房可以来办理抵押贷款,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经济适用房必须满5年才符合办理条件,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能用来抵押贷款的。
在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抵押贷款。

拓展资料:
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
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抵押贷款又分最高限额抵押与传统抵押形式两种,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有别于传统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与传统抵押制度相比,区别在于: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
(2)最高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为将来的债权;
(3)最高限额抵押必须预定最高限额外负担;
(4)最高限额抵押权不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最高限额抵押权虽然比传统抵押权的更具有独立性,但最高额抵押权仍属担保物,其设立方式,效力与传统抵押权并无本质区别。
不能办理抵押贷款的房产类型
类型一:未结清贷款的房产;这样的房产一般是有抵押的房产或者此房产正处于按揭状态当中,银行已经拥有此房产的他项权利,正在抵押中所以不能再次申请抵押贷款。
类型二:部分已购公房;这一种是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已购公房;另一种是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的央产房。
类型三: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回迁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或者是纯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话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所以不能做抵押贷款。
类型四:未取得产权证的小产权房。这类房产不能上市交易,无法到建委做抵押,更不可能办理抵押消费贷款。

经济适用房能做抵押吗?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购房后,持《准购证》及相关手续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审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在审验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他活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经济适用房可以抵押吗?

未满5年不能用作抵押,具体原因如下:\x0d\x0a 政策上不允许\x0d\x0a 根据北京市《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能作抵押贷款。如果未满五年进行交易的话国家政府有优先回购权,所以银行没办法给此种经济适用房办理贷款手续。 解释:从政策规定上看,无疑在流通环节上“围堵”了五年内经济适用房的退路。借款人所拥有的这种房产只能居住而不能出售,更不可能抵押给银行向其申请贷款。 \x0d\x0a 银行无法受理\x0d\x0a 一方面,由于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是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的优惠商品房,属于

经济适用房可以做抵押贷款吗

不能。
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还得需要看该房子是否满足有关贷款条件才行。
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房价相对来说低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5年以内,不给办理产权证。

没有产权证等相关房产证明,就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没有手续就不能进行上市交易,所以无法获得银行和信贷机构的认可。

所以,五年内的经济适用房不能做抵押贷款,需要五年后补交差价转换为贷款产品房后才能申办房产抵押贷款。

经济适用房可以抵押贷款吗?

可以申请银行贷款。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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