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没交房烂尾了怎么办
1、可以找开发商协商确定处理办法;
2、可以找开发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后解除购房合同;
3、可以向当地管理部门举报;
4、购房后还没交房烂尾了,开发商拒绝沟通的,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购房退税条件如下:
1、业主在申请退税前必须有书面的退税申请,只有持有房屋买卖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才能办理退税。退还只有一部分税款,如果在一年内买了新房,可以申请尚未退还的税款。纳税人向税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退税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2、房屋为夫妻共有的,需提供夫妻关系户口本或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可以退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房子烂尾了,银行按揭该不该交
你拿不到房子,和交银行按揭,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以拿不到房来对抗按揭。 你跟开发商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银行按揭,是银行借钱给你,让你拿着这笔钱去买房,银行跟你之间是借贷关系。银行足额借钱给你,没有过错,你不能以现在拿不到房子不还银行的钱。 这是法律关系,从现实上来说,我很理解,房子都拿不到了,还要付房屋按揭款,确实很无奈。 如何解决:首先,查看开发商是否还有其他资产可供查封,你可以以开发商没有履行交房,合同违约要求赔偿。前提是开发商有其他资产可做赔偿。如果不行,以前也出现过所有业主自己凑钱把房子盖完,自行收房的情况。 第二,要看开发商房屋烂尾,是不是把建设款项挪作他用。一般现在建设款项都是专款新买的房子,办了按揭但是还没交房,可以退或者卖掉吗?
有房产证就可以交易。
购房者、发展商和银行持《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及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对期房,在竣工后应办理变更抵押登记。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按揭贷款期间相对较长,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要求购房者申请人寿、财产保险。
购房者购买保险,应列明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贷款履行期内不得中断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总价值。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单交由银行执管。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
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
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
6、如果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必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按揭买房
开发商未按时交房,有可能出现烂尾,按揭都已经还了一年了,可以选择不还款给银行吗?
您好: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案纠纷中,你与开发商分清责任的最根本依据;建议你仔细阅读合同中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的约定,这部分是约定你作为购买者的义务;你也必须仔细阅读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这部分是约定开发商作为销售者的义务。 建议你和其他业主,一同到售楼部,或者开发商公司总部“讨”说法!能协商就协商,不能协商就诉讼;如果争议较大,建议共同委托律师代理。 请采纳,欢迎追问,谢谢!开发商破产了,没有交房,银行贷款还要还吗?
银行贷款不用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裁判要旨:因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贷款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样被解除,那么开发商应将收取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贷款银行和购房者(根据各自实际支付的情况),而购房者没有义务向银行返还贷款。法院认为,贷款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合同,贷款合同要求购房者在既没有实际取得房屋,也没有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承担归还贷款的义务,明显不合理,且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因此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购房者无需偿还银行贷款。 ①相关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