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办理流程
房产证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房产证办理人到房管局填写申请书;
2、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
3、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并发放房产证。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如何办理房产证,办理房产证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房产证的流程如下:
1、初始登记通常,在购房者正式交房之后的 30天内,开发商会将楼盘资料送到房管局备案,而购房者则需要在60天之内到房管局办理初始登记,然后再到指定的窗口领取并填写《房屋权登记申请表》,最后再将填好的表格拿给开发商签字盖章即可;
2、拿测绘图因为房管局需要确认房屋的面积大小,所以在办证的时候,需要购房者提供详细标注面积的测绘表,并以此为依据确定房产证上的信息。通常,这份资料是直接找开发商拿,或者是到开发商指定的计量机构申领,如果没有,需要向登记部门申请测绘;
3、准备申请资料办证的过程比较复杂,需要用到的材料比较多,购房者在领取申请表的时候,就应该提前咨询好所需资料,然后再根据要求准备。申请房产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购房者身份证明等等,注意一些开发商提供的复印件需要盖章才能生效;
4、交公共维修金、契税等费用在提交申请资料之前,还需要先缴纳小区公共维修以及以及契税等费用,通常,公共维修基金是由银行代为收取,之后再转交给物业公司,而契税则是在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缴纳的,注意在购房过程中,缴纳的所有费用都务必保留好缴费凭证,否则容易影响办证时间;
5、提交申请缴纳完相关费用之后,携带缴费凭证以及之前准备好的购房资料到房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因为每天办理业务的人都很多,所以在申请之前,必须要先核查资料的完整性,以免耽误双方的时间;
6、领取房产证房产交易中心窗口的行政人员在受理购房者的申请之后,会有一张领取通知书,购房者需要根据通知书上的时间到指定窗口领取,注意在领取的时候,还需要缴纳印花税、登记费以及制作工本费。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产证办理流程?
房产证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房产证办理人到房管局填写申请书;
2、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
3、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并发放房产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怎么办房产证
办房产证的流程如下:
1、登记;
2、提交申请。办理房产证需要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3、测绘。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
4、交税。领取房产证之前需要先交纳相关的税费;
5、领证。办理了以上手续之后就可以领取证件了。
房产证加名字的手续大致如下:
1、需要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复印件以及相关房产证明的材料;
2、向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申请办理房产登记并缴纳手续;
3、申请登记成功后,可以领取新的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