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登记的房子能查封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12-11 11:25:04

预告登记的房子法院可以查封吗

已经预告登记了的房子可以查封。在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内,因预告登记赋予的排他属性,法院对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予以查封,从而限制预告登记权人的转让等处分行为,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后可以过户吗
1、如预告登记是购房者办理的,就可以进行过户,其他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咨询房管局。
2、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败。
3、这个预告登记制度,也就是防止一房多卖,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再一个也有利于保护买房者的合法权益。这个预告登记制度也明确规定,如果不经申请人(买房人)同意,房主不允许把房子卖给其他人,卖给其他人也是无效的。法律仍然保护第一个申请预告登记的,第一个买房的人。
二、预告登记会过期吗
1、会,预告登记只有三个月的有效期。
2、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3、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买房必须办理预告登记吗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可见,买卖房屋并不是必须非得办理预告登记。
2、买房时如果办理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从预告登记的性质上说,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即使得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这点需要注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房产做了预售登记网签,开发商的债权人还有权经过法院查封房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若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商品房备案后法院有权查封吗

1、有。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是预售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成立。
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可以使预售合同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又擅自将房屋转卖给他方时,购房人可以用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对抗开发商的转让行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裁定开发商的转卖行为无效。
3、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过登记备案后,购房人的合同权利就多了一道保障,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合同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笔者提醒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一定要敦促开发商将预售合同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概念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2、办理时所需材料: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法院可否将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查封,作为执行对象

作为被执行对象,法院可以将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查封。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子,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在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内,因预告登记赋予的相关属性,法院对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予以查封,从而限制预告登记权人的转让等处分行为,是可以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查封并不基于物权,将被执行人具有物权期待利益的财产也列为可查封对象。其所登记的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而非不动产物权。登记后,具有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相同内容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的相关效力。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屋,在执行程序中被查封,如果登记申请人提出停止对查封房屋的处分异议的,仅需提供已办理预告登记的相关材料,就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若登记申请人提出解除查封的,则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取得物权的条件而定。如果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明证据,其按照约定已经符合取得房屋物权登记条件,可以确认取得不动产物权,此时,其预告登记是能够对抗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反之,则不应解除查封。因此,对方是可以对抗的。但预告登记是否能否对抗执行,关键在于买受人是否符合物权登记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院预查封房产的规定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拟购买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被法院预查封后,房屋出卖人依法解除买卖合同的,可以申请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律师提示,该裁判规则存在适用的前提条件。就本案而言,法院审查了房屋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能理由,以及其解除合同时是否知晓存在预查封。这表明“防止恶意转移财产”仍然是重要的衡量因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五条 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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