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有哪些风险隐患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6-26 11:24:34

集资房有什么风险

1、别买违章建筑集资房。如果是违章建筑,那就意味着自己花钱买下的房子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保障,所住的房子会有随时被拆掉的风险。有些集资房的建设单位没有履行规定的手续,导致其不能办理集资房产权证。2、为了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看市政规划,向建设单位询问是否办了报建手续。有无建筑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建筑一定会在红线内建房,而符合市政规划的集资房用地还是获得政府保护的。3、购买二手集资房之前,必须要知道集资房是不是能够转让。因为,只有集资房属于可以转让的房屋,当事人才能办理产权过户。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集资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上市交易。集资房一般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的房屋,由于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则上单位还有一定补贴,因此集资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买集资房时应当注意土地开发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是否有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您将办不到房产证。集资房只有在卖方个人拿到房产证后您购买才不会有大的风险,当然您还要看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集资房有哪些风险隐患?集资房房产证办不了怎么办?

集资房有哪些风险隐患?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单位为解决内部结构职工的住房难,集资房不可以在市场中流通转让。而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总体产权的方式归属于企事业单位单位,职工选购的仅仅是的房产所有权,对房地产还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并没有单独的房产登记凭据。

集资房常见问题

1、集资房多见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据统计,从2001年8月6日后,政府机构不会再审核合作建房,即便在政府部门所规定的红线范围内,集资房新项目大多都未经正规报备建设程序流程;与此同时,集资房的研发单位大部分无开发资质。

2、集资房无靠谱楼书。集资房楼书大多是一纸宣传页,一般不标出开发设计单位、建设设计单位,宣传单采用临街释放方式。

3、集资房无靠谱预售合同。售楼小姐提交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设计单位与村委会协同印刷的,并不是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4、集资房房屋产权证多为村委会自主印刷。在看房子时,售搂员会告知买房者签了合同后,发房子使用证,但实际上,这个证书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主印刷的,从未有过法律认可。

5、集资房多未补缴土地价格。售楼小姐还表示,她们要先建房子后办报建手续,今后买房者补缴土地价格后,就可以房产证办理。

6、集资房遇动迁风险很大。售楼小姐一般会告知买房者,他的新楼盘从来不会动迁等。

7、集资房价格低但是不能办按揭贷款。集资房一般价格每平米2000多元化,南山集资房价钱较宝安稍高,大多数要3000元/平米,但是和深圳上年平均价5680元/平米(按总建筑面积房屋出售)的商品楼对比——迄今年1月份,平均价升到5934/平米,集资房价格对比商住楼低一半;可是,集资房无法办理住房贷款。

8、集资房质量较商住楼略低。房子质量较粗糙,多见毛胚房,极少数有简约装修。

9、集资房从单体楼向住宅小区发展趋势。初期新楼盘多无小区,但南山、宝安都有好几个集资房新楼盘成片开发,一部分小区经营规模与当地商住楼旗鼓相当。

10、集资房已有配套设施很少。多无会馆,某些规模大的小区自带配套设施不错,有家用电梯,小区绿化率也非常高。

集资房房产证办不了怎么办?

假如你按出厂价选购的房,我对该房子具有彻底产权即100%的产权;假如你是按基准价选购的房子,我对该房子只享有一部分产权,其他产权归单位全部;假如我们单位并没有参加房改办,你只是集资,以集资款贷款利息抵房租,你所能集资的该房子产权是归单位的,你只是拥有所有权。不同的情况法律后果是不一样,你就应该进一步落实清晰你所说的集资房于哪一种特性。

集资房能否办按揭贷款?

实际上集资房通俗一点而言其实就是相关单位出现在了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的闲置用地招募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或者本单位个人的资金来一起处理生产制造以及生活用地从而所发生的一种福利房。

单位的集资房是能够按揭贷款,集资房的职工一个人能依照房价的全额的或部分注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会到商业用地、银行信贷、税金等领域给与一部分免减特惠。

一、集资房的产权

集资房的产权分两种,一种是小于曾经的房改办的成本价格,这类房子的产权乃是房改办出厂价房。该房子出售的价是高过当初房改办的出厂价,其产权是定义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

集资房的产权是可以归单位及其职工共有的,在继续一段时间之后就能衔接为职工个人了。这类房子是属于经济实用房的一种。集资房是依据出资的占比分成全额的集资以及部分集资,如单位职工是全额的集资的,那样未来即可办理集资房的100%的产权,但在领到产权证以后,便可以随意挂牌交易。

假如假如是一部分集资的,那样未来为职工得到的便是一部分产权。但是如果单位职工离去了这一单位,那样单位就有权利取回其房子的权了。

二、集资房是不可以房产证办理的

但实际上集资房是不能够房产证办理的,由于集资房仅仅单位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难而筹集资金完工房产,并且在完工以后以较低价格出售给内部结构职工的。因此集资房的产权是所属企事业单位单位。

买卖集资房有什么风险

法律分析:资房风险:(一)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从2011年8月以后,政府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即便是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集资房项目也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二)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三)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在看房时,售搂员会告诉购房者签了合同后,发楼房使用证。但事实上,这个证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并无法律效力。(五)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是先建房后办报建手续,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六)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售楼员一般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楼盘永远不会拆迁等。(七)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八)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九)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多无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集资房风险有哪些?

一、资产家未取得合法开发手续的许多获得资产家计划用地的公司将土地转让给一些开发人员,以获得非法利益。但是,由于一些开发人员没有办理合法的开发手续,个人在买卖公司筹集资产家时可能会发生很多纠纷,对买卖房间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这些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国家规定,在未履行政府审查手续、补充相应地价、办理相关国土手续之前,这样的房间不得作为商社出售。二、产权归属不明确,无法处理房地产证明公司筹资合作建设的员工住宅,是为了解决本公司和本系统员工的住宅问题,一般不得作为商社出售。只有取得所有权房地产证明书的资产家才能上市交易。但是,即使是完全所有权的资产家,如果没有取得生育票,这笔交易也不能保证购买者的权利。在没有生育票的前提下交易的情况下,双方只能签订买卖合同,不能办理户籍手续,房屋所有权本质上不属于买方,遇到拆迁等情况时,不能保障买方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证明书的房屋可以上市进行二次交易。资产家的买卖条件。筹集资金盖房子取得房地产证明书5年后,再交付土地转让金交易后,具有商社的性质,可以自由交易。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四、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五、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六、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房的风险隐患有哪些

法律分析:许多获得集资房规划用地的单位将土地转让给一些开发商,以牟取不法利益。但有些开发商并未取得合法的开发手续,所以个人在买卖单位集资房时可能会出现许多纠纷,对买房和卖房来说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这些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国家规定,在未履行政府审批手续、补交相应地价款和办理相关国土手续前,这类房是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的。

法律依据:《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第六条 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房产知识本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