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有土地证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7-02 08:15:17

集资房有土地证吗

1、集资房有土地证吗,说明如下: 2、集资的房子一般属于单位房子,价格比市面上的商品房便宜,但土地证一般不给办(因为使用权是单位的)。土地使用证是集体的,不能够单独抵押,但单位可以集体抵押。应该可以交易,变更房产证。 3、相关说明: 4、中国土地有国家和集体两种所有制,土地证交易前,有可能会有三种不同的性质出现: 5、一、出让有偿出让开发商或者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建房 6、二、划拨无偿划拨含有国家福利在内的一些住房土地 7、三、国有土地以上两种现象,经过一次交易的二次发证就标有国有了,这种土地期满后需要向国家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才可以继续使用(具体缴费时间配合产权证使用期限

请问集资房有土地证吗?

很多单位集资房都是划拨的土地。房屋使用年限的话一般是70年。一般单位集资房都是单位建的,然后个人买断了,一般个人产权比例占100%的话就完全属于个人财产了。完全可以过户。过户的话由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评估报告,然后带上各种证件到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就可以了。当然房地局要收税费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望采纳。

集资房有产权证吗

集资房在我们看来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多种情形,一般是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且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集资房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集资房,集资房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 集资房是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其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集资房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内部职工购买集资房,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集资房可以办理完全的房屋产权证,即拥有集资房的全部产权。在此意义上,该集资房的房产证和商品房的房产证没有区别。 你如果是不属该单位内部职工,购买了集资房,再中国法律上是没有保障的。一般情况下,集资房是没有分到各职工的土地证。 集资房能否办房产证 1、办理集资房大产权证 在集资房建设完毕以后,应当由当地集资房建设单位办理大产权证,就可以完成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当地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集资房产权证初始登记时,一般提供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集资房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集资房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集资房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2、办理集资房小产权证 集资房建设单位已按之前的规定确认产权,集资房买卖双方人应当凭集资批文或者资产处置通知书、房屋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资房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集资房转移登记。 总而言之,集资房在原则上来说是没有房产证的,并且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你真的想要购买集资房,那么在购买集资房的时候,购买的集资房最好是有房产证,这样才能保护你自己的权利。

单位集资房没有土地证,只有房产证的房子会存在什么样的隐患?谢谢!

不过户不会有什么麻烦,只有过户的时候才会因为没有土地证而房屋的价格会偏低一些。

这些房产以成本价卖给职工并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土地的性质就变成出让了、商品等。

权属应不成问题,是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单位公房实行私有化。不过户短期不会有麻烦,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分配住房的土地来源,使国有土地的使用得到合理的补偿,国家规定只能是红本商品房才能办理过户。

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取的新土地证,这样的房子土地的用地性质属于划拨地、股份。也就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前大多如此。

买方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在房屋售价中就要减去这块费用、集体,买方办理土地证过户时要不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以补偿国家当初无偿的划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证上他类有,用于这些单位为职工建房。

房改以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样的房子在购买时最好慎重些,解决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土地的性质便为划拨土地、自留山。如果职工的房改房上市交易,集体用地房子只是用来保障原住民的居住用途,买方在办理土地证过户时,除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以外。

一般这种情况公证处都不受理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但是以后政策变动难说;宅基地和自留地:划拔,不能按证件手续齐全的房价计算这属于房地产管理中的问题。一般划拨地和出让地的主要区别是房产出售时。


扩展资料:

《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参考资料:

土地管理法-百度百科

集资房属于土地证还是房产证

无土地证和房产证集资房属于福利房性质,同时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房由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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