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和共有产权保障房一样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10-22 17:15:35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什么意思

共有产权保障房也叫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先是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网上公告,就是开通网上申购的通道。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网上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准备证明材料。之后呢,北京住建委会同公安、民政等多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家庭获得申请编码。接下来就是摇号了,以确定选房顺序。按照这一顺序,家庭先后选房,有放弃的,后续家庭依次替补。最后,选好房的家庭就可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了。上面提到的申请编码也可以用于申请其他项目。也就是说,这个项目没有轮到,可以用这个编码继续申请其他项目,但需要重新登陆网站进行激活。
共有产权房可以买卖。房屋购买不满5年。
本来共有产权房就是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使用居住的,如果随意买卖就违反了建房初衷,所以国家规定当共有产权房满5年后,才可上市买卖若是购买不满5年的,按国家规定是不允许转让房屋份额的。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房屋购买满5年。
如果共有产权房购买已经满5年了,有卖房的意向的话,也是可以进行出售的,只需要向原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代持机构优先购买,在这里有两个选择:一是若代持机构行使优先权的话,继续作为共有产权售卖。二是若代持机构放弃购买的话,那么购房者就要发布转让信息。
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结合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情况,修订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共有产权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

目前居民手中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基本上有三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这三种产权证书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书面凭证,其财产权利受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但是在使用和交易方面有着一定的区分。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开发商使用的,这就是经济适用房价格低的主要原因。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一般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实要出售房屋,则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满5年后,购房人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直接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

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

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如下:
1、房屋性质: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它属于保障房的一种。而保障房的范围就比较广,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等等。
2、申请条件:保障房和经济适用房都是政府推出的优惠政策,致力于为无房家庭提供基础的居住。其中申请保障性商品房不受收入和资产限制,经济适用房受到收入与资产的限制。
3、房屋价格:保障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它的价格是比较低廉的,能够低收入人群购买。而经济适用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价格要稍微高于保障房。

保障性住房和经适房有什么不同


同样是政府优惠的政策房,那么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什么不同呢?PChouse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1、申请条件不同:申请保障性商品房不受收入和资产限制,经济适用房受到收入与资产的限制。
2、价格不同:保障性商品房售价中包含基准地价,价格高于经济适用房,转让时经济适用房原购买价格与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差价的90%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而保障性商品房仅需向政府缴交60%的增值收益。
3、申请对象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对象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对象是非低收入无住房家庭。
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申报收入和资产,并应符合家庭收入和资产控制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商品房的价格组成不同,即对低收入家庭和非低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房与保障性住房的区别

保障性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都是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都属政策性住房,都是有限产权,购房取得产权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区别在于:
一、主要区别:

(1)申请保障性商品房不受收入和资产限制;经济适用房受到收入与资产的限制。

(2)保障性商品房售价中包含基准地价,价格高于经济适用房,转让时经济适用房原购买价格与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差价的90%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而保障性商品房仅需向政府缴交60%的增值收益。上市交易指导价由市政府定期制定发布。

(3)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对象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对象是非低收入无住房家庭。

(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申报收入和资产,并应符合家庭收入和资产控制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商品房的价格组成不同,即对低收入家庭和非低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
二、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不同:
1、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请求购买或许租借保障性住房:
(1)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络,且一起生活。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乡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请求地点地的区(市)到达规定年限。

(3) 住宅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4)可支配收入和工业低于规定限额。

(5) 在提出请求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作过住宅销售行为。

2、符合下列条件,能够请求购买或许租借经济适用住宅:
(1)具有本市乡镇常住户口到达规则年限,且户口在提出请求地点地的区(市)到达规则年限。

(2)年纪符合规定标准。

(3)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4)住宅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5)可支配收入和工业低于规定限额。

(6)在提出请求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作过住宅销售行为。

知识点拓展:

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请求人及请求程序:
家庭请求经济适用住宅的,整体成员视为一同请求人,应推举一名具有民事行为条件的成员作为请求人的代表。独身人士请求经济适用住宅的,本人为请求人。请求人代表和独身请求人(以下合称请求人)应当向户籍地点地的大街(乡镇)社区业务受理效劳中心照实填写请求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借公房凭据、收入和工业证明等资料,并签署赞同承受住宅和经济状况核对且核对成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参考资料:

经济适用房-百度百科

保障性住房-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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