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镇户口2年没上公积金 可以 赔款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11-04 17:15:15

北京城镇户口2年没上公积金 可以 赔款吗??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006-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公司没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索赔吗?

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是可以索赔的。
具体情况如下:
1、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就有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具有强制性的。这里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城镇户口不上公积金有什么影响?

您好,北京城镇户口不上公积金会对个人的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的影响。首先,没有公积金的人无法享受公积金的优惠政策,比如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抵押贷款等,这些政策可以帮助个人购买房屋、购买汽车等,提高个人的消费能力。其次,没有公积金的人无法享受公积金的福利,比如养老金、失业金等,这些福利可以帮助个人缓解经济困难,改善生活水平。最后,没有公积金的人无法享受公积金的投资收益,比如公积金定期存款、公积金投资基金等,这些投资收益可以帮助个人增加财富,提高财务实力。总之,没有公积金的人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建议您尽快办理公积金。

单位没给交公积金怎么补偿?

单位不缴公积金不给与赔偿,但单位会受到处罚。公积金不是强制性缴纳的,单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不是法定义务,所以不缴纳的话也不需要赔偿。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不交社保的话,对于个人而言,只能要求其补缴,但是没有赔偿的,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参加社保的话,只能由当地社保机构等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并监督其及时为员工参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公司一直没买住房公积金可以得到赔偿吗得

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些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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