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能写三个子女名字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12-17 11:24:45

父亲去世,房产证上可以有多名子女的名字?

可以。所有继承人都有名字的,包括子女。继承相关手续及费用如下:一、先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死亡证、房产证原件等,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二、上面所有人带上面所有资料及公证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具体手续按当地房管局规定。费用有:一、办理遗产公证的公证费,按房产总价的3%收取。二、房管局过户的税费,继承过户约三仟元就可以了。

三个子女继承房产

法律分析:继承人共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一般是平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父母房产能在房本上写三个女儿的名字吗?父亲过世早,母亲将一套房子立遗嘱给三个女儿,母亲才去世

  1. 可以写上三个女儿的名字;

  2.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父亲去世了。母亲健在,母亲把房产给儿子继承,三个女儿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所以如果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的话,男女平等是不区分儿子或者女儿的。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产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做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份额享有共同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一方去世后,配偶以及子女未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则此时,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配偶与其它子女具有家庭关系,所以其对房屋同样属于共同共有关系。任意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处分。
所以除非父亲去世时留有遗嘱把遗产留给儿子,否则三个女儿都享有继承权。未经三个女儿同意,母亲不能擅自决定将房产给儿子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父亲去世了。母亲健在,母亲把房产给儿子继承?三个女儿有继承权吗?

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那么父亲去世,母亲还健在,母亲依然无法独立处分该房屋,因为父亲所有的份额需要进行继承。因此,母亲不能直接把房子给儿子继承,母亲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份额。如果父亲去世前留下了有效的遗嘱,那么就应当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三个女儿都有继承权。
【分析与法条引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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