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里的钱可以还房贷用么?
公积金里的钱可以还房贷用。
公积金还房贷,有以下三种办法:
1、一次性还款法。从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还贷后,若还有贷款未还清,就对剩余贷款本金和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确定以后每个月的月还款金额;
2、停止还贷若干月法。从公积金帐户中提取余额,提前归还贷款。提前还贷后,贷款人可以停止还贷若干月。停止还贷的时间长短,根据提前归还贷款的数额决定,不过不能超过12个月,停止还贷期结束后,贷款人须继续按月还款。停还期的欠息,不收罚息,不计复利,在停还期结束后的每月还款中逐月扣还。有些购房者在某一阶段收入情况出现变化如生病、生育、失业等,多采用这一方式还贷。
3、逐月还款法。每月直接从公积金帐户提取公积金还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足时,贷款人要及时补足还款金额。
变更公积金还贷方式,须向贷款银行提出办理变更委托的申请,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书》,但办理公积金还贷方式的变更,必须在原委托或变更委托满一年以后。贷款本息结清前,买房人可与贷款银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终止书》,办理终止委托,但一年内不可再办公积金还贷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里有余额可以提前还贷款吗
如您在上海市的中国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您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目前不必支付违约金。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的,按日计息,以放款日为计息起点。
(1)部分提前还款
您需履行原贷款合同一年以后,方可申请部分提前还款。银行必须与之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
提前归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款时,已收利息不退还。部分提前还款后,您可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贷款期限缩短或贷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您需要在办理时做出选择,但新的期限或月还款额均由系统自动算出,不可任意指定。
部分提前还款后,贷款利率不变。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贷款期限缩短,则不允许跨利率值调整,只能在同一利率下进行调整。
(2)全部提前结清
您申请提前归还全部贷款的,不受时间限制。您应支付贷款本金金额,提前还款日之后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回。
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需要请您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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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余额可以交首付吗?特殊情况可以!
;今年有不少人打算买房,很多人会选择公积金贷款,由于余额可以提出来使用,所以有人想了解,公积金余额是不是可以用来支付首付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一、公积金余额可以交首付吗?
不能。大家要知道规则,公积金要先消费后提取,意思是先有房贷的基础上才可以提取出来还款,购房后凭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温馨提醒:凡事无绝对,有种情况是可以的。当借款人购买的是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是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每个地区的政策、规定不同,大家应该先去当地公积金中心,研究好公积金政策,充分利用公积金政策里的方法,还是有机会的。
二、公积金余额怎么提取?
1.缴存人持提取资料和单位核实盖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2份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2.审批人对《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对缴存人提供的有关提取资料,按本办法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退还缴存人。
3.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在《申请书》填写提取金额、签名并盖提取审批章。
4.审批人将符合提取规定的缴存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上进行资料录入。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应将提取资料退还缴存人,并告知退件原因。
5.缴存人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提取承办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公积金余额可以用来提前还款吗?
公积金余额只能用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他还款不可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