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怎么办
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分有两种情况说明:
第一种情况:商品房:属于国有土地,没有土地证,可以在房产证下来后到土地资源局自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也就是说,我国贯彻的是“房地一致”的原则,你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房产证,可以向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办理土地权利证书。
第二种情况:农村的房:属于集体土地,不能自己办理,有一个集体的大土地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办理土地证的流程: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拓展资料
房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具体分析:
一、房产证?
房产证,买方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二、土地证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房产证和土地证密不可分。从法律角度而言:房产证和土地证是买方享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密不可分。没有土地证,代表了买方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侵占时,无法维护合法权益。如不及时办理土地证,将面临三大风险:
1、房产证虽在手,但土地使用权仍属开发商,不能排除开发商以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
2、不办理土地证,有的单位会非法转让,使买方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3、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权证不齐全,无法上市交易。此外,购房者有了土地证后,开发商违反规划,擅自将绿地或公共面积进行商业开发时,购房者有权说不。
四、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子购买风险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当事人须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和契税证,否则无法过户。如办不了过户手续,买方也无法落户。只有房产证没土地使用权证,势必会给住宅购置及交易带来以下风险:
1、难以知晓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也就无法及时规避风险。
2、难以发现开发商违规用地的事实。
3、二手房交易将受影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产上市交易,须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拆迁补偿时会遭受损失。《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为拆迁房产市场价。因此,拆迁补偿金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价值,还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价值。
5、买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拆迁中得不到相应补偿。
6、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没土地证,一部分银行可办理,但另一部分银行须房产证、土地证两证齐全才能办抵押贷款。
房子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怎么办?快来看看相关规定吧
通常先办理土地证,然后办理房产证,这是正常的,必须先办理土地证的。 办理土地使用证方法: 一、需提供资料: (一)房改房 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其中分层分户平面图2份) 4.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换购房登记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6.属共有产的需提交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私房转让 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购房合同书或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其中拆迁前已领取土地证的须交回原证) 3.房房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怎么办
房子没有土地证可以到土地地籍部门补办土地登记颁发土地手续。一般来说,没有土地证,就不能获得完整的拆迁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物进行调查。对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对政策不明确但属于合理要求的,要制定相应政策,限期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